养老保险是对老年人和伤残者的保护。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项目的养老保险制度,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,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。养老保障制度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。
19世纪以来,伴随着工业化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,企业迅速取代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,家庭的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能力削弱。以工资为生的劳动者在各种风险加大的情况下,无力单独承担赡养老人的重担。
1889年,在工人阶级斗争的强大压力下,德国颁布《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障法》,标志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诞生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由法定养老保险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等多种形式构成。其中,法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柱,后两者则被称为“补充养老保险”。
法定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所有雇佣劳动者及独立经营者(主要为领航员、艺术家、家庭手工业者、助产士等)等,约占从业人员的90% 。
法定养老保险的内涵比较丰富,既包括一般的养老金,又包括职业康复待遇、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等。2007年,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为雇员毛收人的19.9%,由雇员和雇主各支付50%,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,属于自愿性保险。
目前,世界各国对企业养老保险一般采取企业年金制度,它是指以员工薪酬为基础,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账户下,由金融机构托管,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。企业年金制度的主体是企业,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,也可以是事业单位,客体是年金。
所谓年金,是指一系列按照等时间间隔支付的款项,根据不同的标准,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、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、确定年金和变额年金等等,这里指的是养老金,属于延期年金的范畴。
2007年,德国从业人员中有1/3的人员可以获得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。私人养老保险的对象是被称为“自由职业者”的人员,如医生、牙医药剂师、律师等。除此以外,依法属于解除投保义务的人员,也可以自愿投保。自愿投保者和自主经营者如果参加保险,保险费由本人全额承担。
在德国,约有90%的公民参保法定养老保险,约9.5%的公民参保补充养老保险,大约只有0.5%的公民没有养老保险。
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“现收现付”和“代际协调原则”。前者是指本期的社会保障税金专门用于本期的养老金支付,后者是指由当期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。随着德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,政府的养老负担也在逐步增加,代际协调原则难以为继。
德国政府在维持法定养老保险主导地位的同时,也采取措施鼓励人们更多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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